成功阻击澳门法院执行令!
2026-04-29 16:51:03

—律师成功维护内地企业合法权益,跨境送达程序成关键


2026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光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CV3-23-0059-CAO号民事判决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该澳门判决。被申请人上海帆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申琳昌律师代理此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了不当执行风险,切实维护了内地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一场跨境承揽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29日,上海帆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升公司”)与澳门南光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签订《活动项目销售合同》,委托南光公司办理“2020粤港澳大湾区赛车模拟器大奖赛”的相关手续和事宜。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南光公司于澳门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帆升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港币960,360元(折合澳门币约989,170.8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后加费用港币300,390元(折合澳门币约309,401.7元)及利息。澳门初级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帆升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诉讼费用由帆升公司承担。该判决于2024年9月16日生效。2025年,南光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申琳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双方争议焦点:送达程序合法性

南光公司认为,澳门判决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且不存在《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包括原诉法院无管辖权、程序违法、欺诈取得判决、重复诉讼等。因此,请求内地法院依法认可并执行。

帆升公司则坚决不同意申请,主要提出以下两点抗辩:

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澳门初级法院采用直接邮寄方式向内地当事人送达传票和判决书,未通过内地高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委托送达渠道,违反相关司法协助安排。传票签收人为“徐创”,该人并非帆升公司员工,公司从未收到相关文书,也不知“徐创”身份。判决书邮寄后两次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已迁居”,导致帆升公司完全未获有效通知,丧失了答辩和上诉权利。

南光公司滥用诉讼程序:南光公司在明知帆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未进行任何实质沟通,而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谋取缺席判决,损害了帆升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查重点与裁判理由: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执行

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澳门初级法院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这直接关系到是否符合《安排》第十一条第四项“不予认可”的情形:即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

法院经审查查明:澳门初级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邮寄挂号函件的方式直接向帆升公司上海注册地址寄送传票。投递邮件清单显示,2023年10月3日由“徐创”签收,但未核实收件人身份。判决书后续邮寄两次被退回。

法院裁判理由清晰明确:

首先,送达必须遵循司法协助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第193条规定,如被告在澳门以外地方居住,应按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约及司法协助协定处理。内地与澳门之间专门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明确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澳门初级法院未采用委托送达方式,而是直接邮寄,缺乏法律依据,该传唤程序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即使采用邮递方式,也未符合澳门本地法律要求。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82条对邮递传唤有明确规定:邮政送件人须先识别应被传唤之人或接收信件的第三人身份,并记录可识别其身份的官方文件资料。本案中,邮件由“徐创”签收,澳门法院未按规定核实“徐创”身份。帆升公司明确表示“徐创”非本公司员工,从未收到或转交任何邮件,导致公司实际未获得有效通知,缺席审理并丧失答辩、陈述权利。法院认为,上述情形已构成“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帆升公司的抗辩依法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依照《安排》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CV3-23-0059-CAO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如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专业代理彰显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申琳昌律师团队精准抓住送达程序这一关键突破口,深入研究《安排》、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规定以及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具体条文,结合投递清单、退件记录等证据,形成严密抗辩体系。面对跨境司法协助的复杂性,律师不仅帮助当事人有效陈述事实,还让法院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启示与建议

上海一中院驳回澳门判决认可申请,不仅体现了内地法院严格遵守司法协助安排、注重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也为内地企业处理涉澳门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在“一国两制”背景下,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司法互助机制日益完善,但程序合规仍是重中之重。内地与澳门、香港之间的司法文书送达,必须严格遵守专门司法协助安排,通过法定渠道委托送达,严禁直接邮寄送达,否则判决可能面临不予认可与执行的风险中国法院网

专业律师介入是关键。跨境案件涉及两地法律适用、司法协助规则、程序合规审查等复杂问题,尽早委托专业涉外律师,能精准识别风险、制定抗辩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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