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利益豁免(NIW)移民
2023-03-12 19:57:30

           

       美国国家利益豁免(NIW)移民项目属于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级别EB-2,其英文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一般情况下,EB2类的移民项目都需要有美国雇主的担保才能申请,但是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对那些有能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通过NIW国家利益豁免,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您是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或者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签证。 以下是职业类别和要求:

资格标准

 子类别

       描   述

         证   据



高级学位                      

您申请的工作必须需要高级学位,并且您必须拥有此类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加上 5 年的学士学位后,该领域的进步工作经验)。 您必须满足优先权日适用的劳工证上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文件,例如表明您拥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或表明您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表明您 在该专业至少有 5 年的进步的学士学位后工作经验。
如果习惯上需要博士学位,则必须具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非凡能力

您必须能够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表现出非凡的能力。 卓越的能力“意味着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远远高于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 您必须满足劳工证上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

您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标准

官方学术记录表明您拥有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与您的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证明信,证明您在您的职业中至少有 10 年的全职工作经验

从事您的专业的执照或您的专业或职业的证书

证明您因服务而获得薪水或其他报酬的证据,证明您具有非凡的能力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同行、政府实体、专业或商业组织对你的成就和对你的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的认可

其他类似的资格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

劳工证和支付能力

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申请通常必须附有经认证的劳工部 (DOL) 永久就业证明申请表,格式为 ETA 9089,但是,DOL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一揽子(附表 A)证明。 作为申请流程的一部分,您的雇主必须能够证明有能力从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一直持续到您获得合法的永久居留身份为止。 您的雇主可以使用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来证明有能力持续支付您的工资。 最后,您可以通过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的申请,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请求放弃此要求。 因为国家利益豁免会放弃工作邀请要求,所以您不需要证明雇主有能力支付工资。


 劳工证的类型或豁免

                         描  述

一般永久劳工证

在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140 表格,外国工人申请之前,您的雇主必须从 劳工部获得经过认证的永久就业证明申请(ETA 表格 9089 (PDF))。 有关永久劳工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 6 E 部分第 6 章中的政策。

清单A一揽子劳工证明

对于那些具有劳工部定义的特殊能力(广泛赞誉和国际认可)或某些专业护士和物理治疗师的人,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以及未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 以供考虑作为附表 A。有关更多信息 附表 A,请阅读美国移民局 政策手册第 6 E 部分第 7 章中的政策。

国家利益豁免

那些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人要求放弃工作机会,从而放弃劳工证,因为这符合美国的利益。 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努力并非由成文法律所定义。美国移民局 会考虑以下 3 个因素。**那些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人可以自行申请(他们不需要雇主赞助)。


** 美国移民局考虑国家利益豁免的因素

拟议的努力具有实质性的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你完全有能力推进拟议的努力。

总的来说,豁免工作邀请的要求以及劳工证明对美国有利。

有关这些一般因素的更多指导以及美国移民局 如何考虑那些追求 STEM 和企业家的人,请阅读 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 6 卷 F 部分第 5 章“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D 节中的政策。

有关申请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申请费页面。

EB-2 签证持有人的家庭

如果您的 I-140 申请获得批准,您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能有资格分别以 E-21 和 E-22 移民身份申请进入美国。


文章来源: 美国移民局官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翻译: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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